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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台北市第一支會(三○○A1區)章程
一、本章程經於八十年四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奉台北市政府
社會局八十年五月十八日北市社一字第一九三○○號函核備。
二、八十六年四月廿七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呈報社會局。
三、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呈報社會局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(區)章程依照國際獅子會總會(以下簡稱國際總會)憲章
及附則並參照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(三○○複合區)有關
章則,與政府有關法令及輔導國際性公益團體實施要點之規
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(區)定名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台北市第一支會
(另稱國際獅子會三○○A1區)。英文名稱DISTRICT 300-A1,
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,REPUBLIC OF CHINA本會(區)
理事長(另稱總監)、副理事長(另稱副總監)。
第三條:本會(區)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。
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
第四條:本會(區)宗旨如下:
一、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。
二、增進國際間友誼。
三、尊重自由啟發智慧。
四、提倡社會福利。
五、維護國家安全。
第五條:本會(區)任務如左:
一、有關各分會之籌設及其督導事宜。
二、有關各分會活動之協調及會務之輔導事宜。
三、協助各分會發展會務。
四、督導策劃各分會之重大社會服務活動。
五、主辦本區年會及輪辦中華民總會年會。
六、加強本區各分會與中華民國總會及國際總會之聯繫。
七、促進國內外各分會及會員間之友誼。
八、辦理國際總會規定之其他有關任務。
第六條:六大目標
一、增進國際了解,促進世界大同。
二、宏揚仁政理論,培育優秀公民。
三、關懷社會福祉,恪守道德規範。
四、加強國際交流,鞏固獅子友誼。
五、熱心討論公益,勿涉政教爭議。
六、不求個人利益,提昇工商水準。
第七條:八大信條
一、忠於所事,勤勉敬業,竭誠服務,爭取榮譽。
二、守正不阿,光明磊落,取之以道,追求成功。
三、誠以待人,嚴以律己,自求奮進,母損他人。
四、爭論無益,忠恕是從,犧牲小我,顧全大局。
五、友誼至上,服務為先,熱心奉獻,互助互信。
六、言行一致,盡心盡力,效忠國家,獻身社會。
七、關懷疾苦,扶弱濟困,人溺己弱,樂於助人。
八、多加讚譽,慎於批評,但求輔助,切莫詆譭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八條:凡經國際總會授證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區內各
會及其所屬會員均為本會(區)會員。
第九條:本會(區)會員之權利如左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享有本會(區)所舉辦之各種事業及福利。
四、享受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條:本會(區)會員之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國際總會之憲章及其規定。
二、遵守中華民國總會及本會(區)之章程及其決議。
三、擔任本會(區)所指派之職務。
四、繳納會費。
五、應邀出席本會(區)之各項集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資格之喪失:
各會或其會員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依國際憲章,
本會(區)章程或國內人團法之規定,經本會(區)會員
代表大會或理事會(區務會議)通過,其會籍應予除名
者,不得再以獅子會名義或獅子會會員身分活動:
一、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。
二、經國際總會或政府主管機關撤銷其授證或立案者。
三、不履行第十條規定之義務者。
四、違反國際憲章之規定者。
五、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者,但受緩刑宣告或
過失犯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宣告為禁治產人或破產者。
七、會員在本會(區)各項、集會有不守秩序公然悔辱他
人或其他不法情事,經本會(區)紀律、法規、榮譽
三委員會聯席會議認定屬實者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:本會(區)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於休會期間由
理事會(區務會議代行其職權:監事會為監察機關,但會
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與政府法令或國際總會憲章
或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有抵觸者,其決議案無效。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之產生:
一、凡符合第八條規定,設籍滿六個月以上之分會,已履
行國際總會中華民國總會及所定一切義務者,得按區
年會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之第一日,經國際總會承
認之會員人數,每十人推舉正、副代表各一人,餘額
滿五人時,得各增推一人,參加區年會代表大會。
二、各分會之正代表缺席時,由副代表憑書面委託遞補為
正代表,行使代表決權。
三、理事長及歷屆理事長(另稱前總監)均為正代表,並不
佔各該會之正代表名額。(若總監、前總監有事不克出
席區年會時,不得由副代表遞補)
四、成立未滿一年又一天之分會,只能推舉正代表、副代表
各一人,參加區年會代表大會。
第十四條: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之總人數過半以上之代表出席始可
開會,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。但第十五條所列
二、三、七款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,
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選舉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二、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三、制訂並修正章程。
四、審查本會(區)年度之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檢討上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六、議決本會(區)之工作計劃。
七、處理本會(區)之財產。
八、議決有關提案及交議事項。
第十六條:非正副代表之會員及少獅會員均得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會員代
表大會,但無發言權、表決權及選舉權。
第十七條:本會(區)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年三或四月份召開之,應於開會
前一個月專函本會(區)所屬各會推派正副代表及觀察員出席
大會。
第十八條:理事長為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主席,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
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,或經監事
會請求或經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時,應於接
受請求書笠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前項會議應於兩星期專函各會推派代表出席,但因緊急事項
召集時,不在此限。
第五章 選舉
第二十條:本會(區)選舉總監及副總監各一人,每年由會員代表大會全
體正代表分別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;任期均為一年,不得
連任。
第二十一條:理監事之選舉於新舊任總監交接典禮前舉行之。
第二十二條:總監、副總監之選舉辦法,依據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與政
府有關法令之規定另訂之。
第六章 理事會
第二十三條:本會(區)設理事廿五人,候補理事七人,由新任總監加倍
提名,經新任總監召集,由各分會新任會長選舉產生之,
並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產生之。
總監為當理事長,副總監為當然副理事長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(區)應定期召開理事(區務)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:理事會(區務會議)為本會(區)決策及區務執行機關,其職
責如左:
一、執行本會(區)章程與國際總會及中華民國總會所規定
之任務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
三、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四、本會(區)經費、與基金之徵收及籌劃。
五、本會(區)預算及決算之編製。
六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七、執行本會(區)有關會務。
第二十六條:理事會(區務會議)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第一次會議應在國
際總會之世界年會休會後三十日內舉行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,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理事會
(區務會議)。
第二十七條:擴大區務會議暨理監事聯席會議,其出席人員如下:
一、總監、副總監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督察長、事務長、
辦事處主任、專區及分區主席。
二、全體理監事。
三、區委員會主席。
四、本會(區)前總監。
五、各分會會長。
六、並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。
第二十八條:總監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區務會議。
第七章 監事會
第二十九條:本會(區)設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,執行監
事之職務,由新任總監加倍提名,並召集各分會新任會長
選舉產生,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第三十條:監事之職責如左:
一、本會(區)財務收支之稽核審查。
二、向理事會提出審核報告及改善意見。
三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審查報告。
第三十一條:監事應每月定期駐會審核帳目。
第八章 職員及任務
第三十二條:本會(區)總監為本會(區)最高行政主管,綜理一切區務,
對外代表本會(區)。另設副總監一人,襄助總監處理區務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(區)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,由總監就曾擔任分區
主席以上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副財務
長若干人,由總監就曾擔任分區主席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三十四條:秘書長秉承總監之命令推行區務,其職責如左:
一、執行總監交辦及區務會議決議事項。
二、保管本會(區)所有檔案、印信、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。
三、本會(區)各種會議之準備、記錄、通知及對外文件函
電之處理。
四、負責指揮、考核本會(區)辦事處所聘用之職員。
第三十五條:財務長之職責如左:
一、管理本會(區)之財務,並編製財產目錄保管本會(區)
之財產。
二、負責編列本會(區)財務預算及決算。
三、每月向總監、區務會議報告財務狀況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(區)依據國際總會之規定設若干專區,每一專區設專
區主席一人,負責督導各該專區事務,就各該專區曾任分
區主席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三十七條:依據國際總會之規定每一專區下設若干分區,各設分區主
席一人,負責督導各分區事務,就該分區曾任會長職務之
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(區)設置辦事處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,主任由總
監就曾擔任分區主席職務以上之會員中聘任之,副主任由
總監就曾任會長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,協助秘書長執行區
務之推行及總監交辦事項。
第三十九條:每一專區設專區秘書、專區財務各一人,就曾任各該分區
會長之會員中聘任之。每一分區設分區秘書、分區財務各
一人,就曾任各該分會秘書及財務或理事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四十條:本會(區)設總監特別顧問若干人,總監、副總監特別助理若
干人,就資深獅友中曾任專區主席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四十一條:本會(區)設諮議若干人,就曾任諮議或專區主席以上之會
員中聘任之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(區)設區務顧問若干人,就曾任分區主席或會長以上
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(區)除依照國際總會所訂設立各項委員會外,總監得
視區務之需要設立其他各項委員會,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
人就曾任分區主席以上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,及各設副主
席若干人,就曾任會長職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各設委員若
干人就熱心會務之會員中聘任之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(區)得設總監、副總監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,設委
員五人,其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,委員資格須任會長以上
正會員中,由總監提名報經區務會議核備後擔任之。但本
章程第二十七條所列之(1)總監、副總監、秘書長、財務
長、督察長、事務長、辦事處主任、專區及分區主席(2)
全體理監事。(3)區委員會主席。(4)各分會會長。以上
人員不得擔任。
本會(區)應於區年會舉行前六十日通知所屬各分會,以便
審查各分會推薦之總監、副總監候選人資格,並提供會員
代表大會選舉總監、副總監之參考。
第四十五條:本章程第三十三條至四十三條所有職務,均為義務職,由
本會(區)總監參照歷年行政慣例聘任之。
第四十六條:本會(區)總監、副總監及依章聘任之人員,任期均為一年,
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底止,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屆
新任人員接任之日止。
第九章 各分會之設立
第四十七條:各分區(少獅會)之設立,應由推薦會理事通過後,依章檢
具有關成立表報請區年會發展委員會(區少獅委員會)初審,
經區總監認可後,轉請中華民國總會發給同意書暨國際總
會核准設立並授證,同時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。
第四十八條:為使新分會會務正規運作,推薦會應推派曾任會長之資深
獅友一人為新分會導獅,負責一切輔導事宜,但該導獅之
會籍仍屬其母會。
第十章 經費
第四十九條:本會(區)經費之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二、會員之樂捐款。
三、社會各界之樂捐款。
四、基金之孳息。
第五十條:會員之徵收:
一、各分會應按所有人數繳納會費。
二、聯合社會服候經費、巨獅月刊費、區會所專用款、年會經
費及其他應繳各費等,每人每年均按實際需要繳納之。
三、會費等均可分兩期繳納,七月至十二月為上期,一月至六
月為下期,均於每年七月份及元月份內一次彙收繳送本會
(區)。
第五十一條:本會(區)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卅日止。
第五十二條:應繳國際總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之費用,均按國際總會憲章及
中華民國總會章程與有關規定另行繳納會(區)轉繳。
第十一章 附則
第五十三條:本會(區)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政府,
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五十四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、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,
與中華民國總會章程及附則之規定,及歷屆會員代表大會之
決議案為準。
第五十五條:本會(區)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五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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